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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华)阮姓文化研究会 章程(草案) (2012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世界(中华)阮姓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依法注册的,由海内外阮姓宗亲自愿组成的,为全球族人开展阮氏文化研究、阮氏宗亲活动和阮氏公益事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法律法规、爱国爱乡、传承姓氏文化,弘扬传统美德;搭建平台、服务阮姓族人,构建阮姓及社会和谐,振兴阮姓事业,促进阮姓和社会繁荣。 第四条 总会会址:本会总部设在北京市,通讯地址是北京市丰台区长青路113号,在当地文化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接受其管理与监督。(本会可按需在各省、海外地区设立独立法人和独立财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在职责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听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研究本会工作计划事项,通过表决各项决定、决议。 (二)为加强海内外宗亲间交流与合作,开展多途径、多形式的交流、研究活动,寻根问祖,凝聚亲情。 (三)组织挖掘、保护、整理阮姓文化遗产,收集整理各地阮氏的文史资料,编纂并建立“中华阮氏”文书。 (四)办好本会网站、Q群,定期向海内外宗亲通报各地开展宗亲联谊活动的相关情况,利用现代网络,加强沟通交流。 (五)组织阮氏家族企业家俱乐部,支持和鼓励阮姓能人组建经济共同体,促进信息交流,发展家族企业。 (六)创造条件为筹建“阮氏文化基金委员会”做准备,资助人才培养、解难救急,促进团结互助,建设阮族文明。 (七)做好物质非物质遗迹遗存的保护和研究。 (八)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成其它符合本会宗旨之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遵守本会章程,并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阮姓宗亲,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经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以阮姓为主的社会团体或阮姓创办领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在宗亲网上公布;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反映真实情况,提合理化建议; (五)指导各地做好各地家谱的编纂工作,奠定撰写《阮氏宗谱》的基础工作; (六)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资金。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报告; (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各地宗亲分会按名额从个人会员中推选。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以连任,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正副监事长及各部门的正副部长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执行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的有关规定; (九)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工作,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主要使用会员决议形式开展,每月应安排不低于一次的工作会议,会议议题由理事会协商决定,按与会人数过半表决为通过原则,会议形式一般为网络会等为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形式主要为现场会议,特殊情况下可考虑网络会议等其它形式,相关要求详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也称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廿一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为监督理事会各项工作的进展,对理事会提出修正意见,属于理事会的监督部门,有权对理事会成员的重大错误或违规行为执行处罚(处罚意见以常务理事会会议形式开展),理事会应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廿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廿三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理事会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各部部长1人,副部长2人。 第廿四条 理事会成员人选必须具备如下先决条件: (一)热爱国家和人民,热爱阮氏家族,对家族事业有奉献精神,对阮氏工作有经验; (二)知法懂法守法; (三)作风正派,跟大家一起齐心工作; (四)要在宗族中有一定影响力,必须能够代表各个地方会员或阮氏的意见; (五)身体健康能够开展正常工作; (六)基本会使用计算机。 此外,宗亲理事会成员还要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会长:热爱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在宗亲中有相当威望; 2.副会长:热爱宗亲事业,资历较深,热心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 3.秘书长:热爱宗亲事业,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写作水平,能独立工作; 4.名誉会长:热爱宗亲事业,德高望重,对阮氏贡献较大,既可以是在岗在职宗亲,也可以是离退休或经商宗亲担任; 5.正副监事长:德高望重,公道正直; 6.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各地宗亲推荐或输送,为人正直,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在本地有一定的威信,能代表本支系宗亲的正当权益,乐于奉献; 7.会计、出纳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懂得财务做账,懂得金融、税务、金融法规知识,具有较熟练的专业财务工作能力,大公无私,办事公正,原则性强,有敬宗奉献精神。 第廿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的任职年限为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廿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第廿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廿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有关文件。 第廿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或顾问各若干人,名誉会长不属于理事会会员,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表态,名誉会长或顾问的人选由理事会推选聘任。 第卅一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处理重大事宜;名誉会长、副监事长、顾问、各部部长、副部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 会长对本会工作全面负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有关工作,秘书长主持理事会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本着团结、友爱、支持、包容的文明态度,实行民主、协商、积极、统一的处事方式。 第卅二条 本会设立顾问组、监事会、秘书处、宣传部、财务募捐部、国内联络部、海外联络部、企业联络部、历史研究部和义工部等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开展相关工作。 第卅三条 总会内设若干部门,各省(市、区)和各海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总会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顾问组: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参谋、顾问,提出意见、建议; 监事会:监督章程及大会决议、会议制度、工作制度的执行; 秘书处:做好文件起草、会议记录及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财务部:依法、依规管理现金和资产,组织各种赞助和捐助; 宣传部:利用一切合法的方法宣传阮氏,报道阮氏活动,以赢得阮氏在全球的最大影响; 文史部:挖掘、搜集整理各种资料,建立和管理阮氏资料库; 内联部:联络国内会员和委员,指导各地开展联谊交流活动; 外联部:联络海外会员和委员,指导海外开展联谊交流活动; 企联部:组织经济交流俱乐部,开展企业之间的交流与联谊; 义工部:组织热心会员及各行各业的成功人士开展募捐帮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卅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理事会成员的会费要求应显层次并与一般会员有所区别,一般个人会员每年100元/人(无固定收入的50元/年,多交不限),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视具体情况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捐赠,即个人及团体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卅五条 本会经费使用原则: (一)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另行制订),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兼职的、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和出纳各一名,执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四)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 (六)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卅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卅七条 本会人员以兼职为主,且无偿工作,如果情况特殊可请专职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卅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卅九条 本会如遇特殊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